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存款证(投资上限300万港币)、后偿债券、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如香港保险公司的投连险)和有限合伙基金;
房地产物业:包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所有物业可计入投资总额上限为1,000万港币;
可投资香港公司:要求在香港成立或登记,由申请人全资拥有,只能持有获许投资资产,须作为家族投资控股工具或在家控工具下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形下成立的实体,需要在香港雇佣至少2名全职员工,且至少每年支付不少于200万港币的运营开支;由申请人或投资者家族的合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家控工具,且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C所指定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少于2.4亿港币;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必投项):为了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等有助于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而设立的投资组合,须投资300万港币。